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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网购戴上安全“紧箍”


网购已成为公众日常的消费方式之一。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电商平台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近半数,食品类纠纷在网购纠纷中的占比之高令人咋舌。高比例纠纷背后,既有食品易损易变质、物流仓储问题等客观因素作用,也有网络销售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隔空”销售模式易有商家浑水摸鱼等人为变量影响。例如,很多人在网购生鲜水果时应该都遇到过磕碰损坏或是遭遇物流延迟影响保鲜的情况。应该说,食品类纠纷占比高有一定的必然性。

可理由再多,问题再难,也不应任由这种现象肆意生长;各种困难,都不该变成将网购食品安全问题合理化的借口。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一粒米一桌餐,牵动着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站在平台和商家的角度上看,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也会影响消费者的网购食品安全信心,进而影响消费者对网购食品的信任,影响网购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网购平台和商家应有知难而上的自知自觉,应有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自信,而不是破罐子破摔,两手一摊,任由消费者投诉。

此次发布的《解释》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食品网购平台和商家戴上了“紧箍”。平台负连带责任,《解释》明确电商平台应该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让不作为、不监管的电商平台无从推卸;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解释》以更大力度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如此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是第一步。接下来,还应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更好地将《解释》的执行应用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许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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