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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


图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图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图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图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图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图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记者郑晶晶 通讯员孙麟 贡勇斌 制图:刘阳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八十六条。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就此,本报对其进行解读。

    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地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责任要求在分章中分别予以规定。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严把食用农产品销售关口

    食用农产品是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源头,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又是进入老百姓菜篮子的主渠道。要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这一关口,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因此,《条例》专门增设专节,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二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相关的职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查验记录制度以及公示制度等;三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四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促管结合规范“三小”

    我省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一方面,它们方便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长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
    为此,《条例》从既要促进发展,又要严格管理出发,重点对“三小”管理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全面建立面向“三小”的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二是提出生产经营要求,除一般性生产经营要求外,鉴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有限,对部分质量要求高的食品限制其生产经营;三是加强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四是明确了政府的服务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三小”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其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帮助其改善生产经营环境等。

    聚焦百姓关注的突出问题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百姓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食品安全的追溯管理上,《条例》规定: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二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三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质量控制和追踪。
    在保健食品现场会销问题上,《条例》规定:一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三是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进行保健食品现场会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按照货值金额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食品网络销售问题上,《条例》一方面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提出要求,规定其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其网站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此外,《条例》还对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对外配送食品等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堵塞了管理漏洞。

    创新监管方式

   信息公开和社会共治是本《条例》的两大特点。实行企业主动公开和监管部门强制公开相结合,用软公开实现硬约束,用小力量支撑大事业。《条例》特设“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专章共五条,一方面,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着力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同时,也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这在全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在法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设定了最严厉的食品安全违法处罚措施,《条例》除适用上位法规定外,主要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我省一些有特色的规定,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等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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