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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食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莱农林渔业和食品加工业欠发达,国内所需的农副产品、食品等均须大量进口。以2006年为例,文莱进口食品2.4亿美元,占其总进口额的14%。

  为保证进口食品的质量, 文莱政府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1998年公共卫生(食品)法》和《2000年公共卫生(食品)规定》的质量要求。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Ministry of Health)是食品进口的主管部门。

  文莱对食品的进口管理办法如下:

  一、商标的要求

  食品的外包装必须采用马来文或英文标识。
一般而言,外包装上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食品名称
  2、食品成分、原料(含添加剂)
  3、净重/体积
  4、日期(出厂期、保质期)
  5、储藏方法
  6、原产地
  7、生产商、进口商或包装商名称和地址

  二、食品的注册

  根据文莱法律规定,任何商家和个人在未办理注册之前,不得进口食品在文莱市场销售。
  进口商需要向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The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Ministry of Health)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注册表,提供以下信息:
  1、食品种类
  2、食品名称
  3、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4、日期(生产时间、保质期等)
  5、进口商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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